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由合伙各方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应有两名以上合伙人。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在合伙企业中,存在有限合伙企业的企业形式,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九十一条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十二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由以上法律规定可见,合伙企业在解散后,在经过清算后,合伙企业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合伙企业破产,也可以直接向普通合伙人起诉清偿。合伙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依然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由以上法律规定可知,普通合伙企业的主要风险是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合伙企业经营不善,负有大笔债务,那么最终这些债务都要由合伙人来承担。这点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出资金额对外承担责任的特性。
如合伙企业解散,可能的负面影响除了丧失了原来的经营业务外,如存在未偿付的债务,还会加重合伙人的债务负担。